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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即可入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明确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周加海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解释》还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解释》还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第十条明确,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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