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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慕宏举)毕业季,很多年轻人都要完成从学生到职场新人的身份转换,而其中重要一环就是租房,“安居”才能“乐业”。但往往有人为了居住舒适,对租来的房屋进行改造,遇到这种情况,出现损失由谁来担责?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房东将其房屋出租给小D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某天,涉案房屋内厨房水表左边的阀门突然坏掉,漏水不仅将屋内的物品损坏,地板亦被水浸泡,还导致楼下住户家部分物品及墙面损坏。当天,小D就通过微信告知房东水阀崩开及漏水情况。几天后,小D从租赁房屋搬离,搬走时地板鼓起,后未在租赁房屋居住。
审理过程中,房东表示涉案房屋厨房水表左边的阀门系小D自行安装,其并不知情,小D却说,租赁房屋后感觉使用不舒服,故更换了厨房水表左边的阀门。
小D提交了与房东的通话录音,小D在录音中向房东解释搬离的原因,并就与楼下住户沟通事宜进行了协商。房东也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D主张漏水是物业水压不稳造成的,与自己安装阀门无关。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小D在未告知房东的情况下,偷偷搬离,房东故将小D诉至法院,主张漏水原因与自己无关,要求小D承担因私自改造导致跑水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房东提供的其与小D的通话录音中,房东多次提到小D居住期间对厨房水阀进行改造并因此造成漏水事故发生,小D未否认改造水阀的事实,且主张漏水事故发生原因系物业供水水压不稳造成,与水阀改造无关。
小D在庭审中亦表示,自己以使用不舒服为由想安装水阀,能够显示其承租期间有安装改造水阀的需求,但并未充分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房东对安装水阀进行沟通,以及告知房东其对水阀改造的过程,亦未合理解释小D在录音中未对房东主张其自行改造厨房阀门明确提出异议的原因。在涉案房屋长期在小D居住使用下,房东所称小D自行安装改造厨房阀门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据此,小D在承租期间对厨房水阀自行改造,因水阀崩开导致漏水,故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出租方,未在房屋出租期间及时发现并制止小D自行安装改造厨房阀门的行为,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的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确认小D应赔偿房东合理损失的70%。双方在三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