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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了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必要时可以被监护人名义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但现实中,监护关系大都发生亲属之间,由于缺乏监督,有的监护人借机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本案中,担任残障妹妹监护人的哥哥就以10000元的价格,将妹妹的房产“贱卖”给自己女儿,且就这10000元都没实际支付。谁来保护残障妹妹的合法权益呢?
小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大哥是其监护人,二人一起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屋,而小葱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顾,二哥去世后,二嫂得知,大哥此前擅自将原本登记在小葱名下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以1万元出售给其女儿小芳,小芳未实际支付房款,且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于是以二哥的女儿小芹作为原告,二嫂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大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大哥、小芳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有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葱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将小葱的房产“转让”给其亲生女儿,实际未收取任何转让款项,该转让行为并未对小葱产生积极影响,亦并非为了维护小葱的利益。至于小葱能否享受低保待遇也与大哥“名为转让、实为赠与”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也并非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大哥所辩解的“为申请低保做准备”显然已超过现实的合理限度,不是以人为本、诚实信用的体现,侵犯了小葱的财产权益,应为无效行为。最终判决大哥、小芳协助办理将房产二分之一份额过户至小葱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