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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入常态化运营 或有30多家险企满足门槛

试点2年多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进入常态化运营。

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所称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就保险责任而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提供重大疾病、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经营门槛较严,监管人士:严标准,大家在选产品时更有信心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知》对此提出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此次经营门槛为何设置较为严格,有监管人士表示,养老保险管理的是大家的养老钱和养命钱,保险业在运营和业务经营方面可以做一些探索。对于机构而言,资本实力和综合能力比较强的机构,有较强的能力来支撑这类产品的经营。养老保险是有特殊性的,制定较为严格的机构标准,大家在选择这类产品时也更有信心。

不过,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根据行业测算,或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身险公司能满足上述要求,即有30多家人身险公司有资格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过,也并非险企满足门槛即会经营这一业务,具体要看险企的自身规划情况。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经营门槛。如不符合,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后第16个工作日起停止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妥善保存相关决策文件备查。相关指标重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金融监管总局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保险公司可恢复销售。

产品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

与此前试点时期的产品审批制不同,《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通知》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在积累期方面,产品应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在有效管控账户流动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在积累期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金额,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在领取期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定期、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养老金领取安排可衔接养老、护理等服务,但应当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对宣传销售设置五条“红线”,线上宣传销售应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结算收益率与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

(二)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

(三)作出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四)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

(五)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假设演示利率方面,《办法》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演示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利益演示、转换表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当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养老金领取金额进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假设演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一)最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4%,最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5%;

(二)低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如今,各家保险机构纷纷在线上宣传和销售相关产品。《办法》也规定,保险公司及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关于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在线运营能力和在线服务体系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上述规定方式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如在销售区域内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与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以有效履行保险责任并提供相关服务。

对退保有何要求?

对于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退保问题,《通知》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通知》,消费者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消费者在积累期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以下两项之和:

(一)累计已交保费;

(二)账户累计收益的75%。

消费者在积累期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以下两项之和:

(一)累计已交保费;

(二)账户累计收益的90%。

不过,消费者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

根据《通知》,消费者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账户价值。消费者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扣除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对于其他养老金领取方式,退保金额为消费者尚未领取部分。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相关单位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等,按修订后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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