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8月25日电 (记者杨启红)8月25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同时,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西宁市食盐等相关物资储备充足,完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请大家理性消费,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按需购买。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相关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资料图)
一、履行主体责任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经营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五)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六)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七)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