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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费率基金产品大有希望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有了更为完善的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管理人受到投资者等方面有效监督,可以化压力为动力。

8月26日证监会官网显示,一批与基金规模挂钩、与基金业绩挂钩、与投资者持有时间挂钩的浮动费率产品已经获批。笔者认为,与基金业绩挂钩的浮动费率产品大有希望。

所谓与基金投资业绩挂钩产品,是按基金业绩表现分档收取管理费,收益表现不达约定水平时,管理费率水平向下浮动;收益表现超越约定基准时,管理费水平向上浮动。

基金投资者不赚钱、基金公司赚钱,这是饱受投资者诟病的一个现象。显然,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基金公司与基民双方的利益就将达成一致性,本次获批的基金中就有8只该类型基金,这类产品创新相对于其它产品创新,或有更大的成功希望,值得重点发展。为更好推动这类产品创新,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基金管理人要锤炼投研内功。管理费率与基金业绩挂钩,由此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较低,即便管理人主观上有争取更好业绩的意愿,到时基金业绩不行,不仅可能让基民出现较大损失,管理费可能也收不了几个。投研能力是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所在,人才是决定这个竞争力的核心资源,基金管理人要加强投研力量建设、全力提高投资水平,这也是让浮动费率公募基金大放光彩的根本保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金公司与基民利益的一致性。按规定,基金高管等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将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业绩挂钩,与此同时建立基金跟投制度,跟投力度越大,基金盈亏对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的利益影响也就越大,可以有效提升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搞好基金投资的主动性。

三是基金不赚钱不收管理费。既然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就应明确基金管理收费的底线,这个底线应该是不赚钱不收管理费。投资人出于信任,把钱交到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上,两者存在托付、信义关系,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一种源于法律上的道德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仍有义务在交易等关系中以诚实、善意和公平的方式行事。在一般民事活动中,没有为委托人赚到钱,受托人也不收委托人的钱,这应是大家认为比较公平的;若基民不赚钱、基金公司抽取管理费,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四是完善基金治理架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行使包括“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等与管理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职权,但笔者似未发现有哪个基金设立了此类日常机构,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似乎没有出现探索案例。

简单对比一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不设日常机构,相当于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基金高管、基金经理在一线投资经营,这样就容易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对于管理费率与基金业绩挂钩的基金,笔者认为不妨探索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为更好发挥日常机构的监督职能,如果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等跟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日常机构成员时,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等不得作为候选人,但若持有份额在一定比例之上,跟投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独立第三方作为候选人。

有了更为完善的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管理人受到投资者等方面有效监督,可以化压力为动力,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行为就将更为规范,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将被有效抑制,在新股发行询价等方面也可能不会过高报价,这不仅有利于基金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利益,对推动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也具有重要意义。

(熊锦秋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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