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市民被某商业银行纳入征信黑名单,致使其随后屡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均遭拒。在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2017年,这位市民再次到法院打名誉权官司,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贷款成功却没拿到钱
他因未还贷被银行“拉黑”
年过六旬的徐先生在无锡某商贸城经商。因资金流转需要,2011年徐先生与同行孟女士等人共同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随后,银行向徐先生名下的借记卡发放了10万元贷款。
此后事情却出了变故。据徐先生陈述,借记卡并没有交到自己手中,贷款被他人用了,自己根本不知情,也就没如期还贷。银行方面承认,徐先生的卡确实没有交到徐先生手里而是给了孟女士,这是经徐先生认可的,但银行无法提交相关证据。
2014年4月,该商业银行将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归还贷款。审理中,该商业银行撤诉。撤诉后,该商业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将徐先生列入“黑名单”。2014年7月,徐先生在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他在“黑名单”中无法贷款。
认为名誉受损
两次起诉银行
2015年6月,徐先生以侵害名誉权向崇安法院起诉,要求该商业银行解除“黑名单”、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商业银行将徐先生从征信系统“黑名单”中解除,但未赔偿经济损失。后徐先生撤诉。
这几年间,徐先生所从事的行业交易日益红火,但因为他曾出现在“黑名单”上,所以未能顺利贷款,白白错失商机。徐先生认为“黑名单”事件让他在名誉上、精神上、经济上都严重受损,2016年9月,他再次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梁溪法院,索赔包括2万元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近54万元。
查清事情来龙去脉
法院判定银行有过错
因双方争议较大,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3月,梁溪法院民事庭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孟女士作为证人出庭,她承认银行确实是把徐先生的卡给了她,是她用了里面的10万元。纠纷发生后,她陆续归还了一部分钱,但是因资金紧张,没有还清贷款。
法院调查后认定,徐先生贷款时确实在该商业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也将10万元贷款转入该账户,但没有徐先生签收借记卡的相关记录。结合银行自己出具的关于徐先生并未实际使用借款的证明,以及证人孟女士的证词,法院确认了该商业银行将徐先生申请的借记卡交给孟女士的事实。
法院还确认,2014年7月,徐先生发现自己上“黑名单”后,经过交涉,当年8月银行就出具了一个证明,上面写明“我行已免除徐某某剩余小额贷款本息,其征信上显示该贷款的逾期记录和联保责任我行不再追索”。但直至2015年5月,徐先生起诉要求解除黑名单后,银行才消除了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
2017年5月,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徐先生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徐先生1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其他损失。
银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0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