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规定》明确,藏品征集方式包括协商转让、捐赠奖励、商业购买、拍卖购买、有偿调拨以及其他合法途径。其中,对捐赠大量或重要藏品的收藏者,区博物馆应根据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最高2000元。
《规定》提出,区博物馆根据自身性质、定位及开展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的业务需要确定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征集与禅城区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具体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各个历史时代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民俗用品、社会生产和生活用品;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禅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征集的其他类别藏品。
其中,对捐赠大量或重要藏品的收藏者,区博物馆应根据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最高2000元。对文物保护有重大贡献的,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发放奖状、奖金予以表彰,并可举行授奖仪式。
《规定》强调,征集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所属藏品,坚持自愿转让、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省文物鉴定站的专家鉴定后,如双方能达成转让意愿的,由区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藏品所有人商定转让价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支付资金收购。而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藏品的,由省文物鉴定站的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参与竞拍。
在征集藏品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工作记录、联系专家鉴定评估、草拟签订征集合同,并确认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配合完成相关藏品登记工作,及时向区博物馆财务提交所需资料,尽快完成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征集工作完成后,区博物馆须在当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并需经区博物馆分管领导同意)将所有征集的藏品和清单移交文物库房存放;如属捐赠物品,则应在5天内写好捐赠清单和证书交由捐赠者或委托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天)。藏品正式入库手续应于5天内办理,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藏品入库后,区博物馆应严格按照《文物仓库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藏品,保证藏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