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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背后的三份司法建议

司法鉴定作为法定证据,在法院的裁判结果中具有重要影响,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最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同一份聊天记录经同一个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却产生了两份结果不一致的鉴定书,这是怎么回事?该案最终以撤诉告终,然而法院却连续发出三份司法建议,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同一鉴定机构两份互相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


(资料图片)

2020年12月,海珠区法院受理了邓某花诉邓某广和南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某花主张她向邓某广转账的282万余元是作为借款出借给邓某广和南某的。邓某花和邓某广为姐弟关系,邓某广和南某原为夫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邓某广和南某正处于离婚纠纷期。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贷性质,被告邓某广向法院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其内容是邓某广与南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公证,拟证明南某承认向邓某花的借款没有归还,且邓某广向邓某花借款事宜南某均知情。南某在邓某广提交的这份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还让我和你一起借了你姐那么多钱……”

出乎意料的是,南某对这份聊天记录却是另一种说法。为了证明邓某广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伪造增加的情况,南某前往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邓某广的聊天记录进行鉴定。随后,邓某广也提供了上述鉴定中心对同一份聊天记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自己提交的聊天记录属实。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仅出自同一家鉴定机构,且司法鉴定人相同,出具时间前后仅相差半个月。对比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发现,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给出明确的结论。

“南某申请法院依职权对两份聊天记录启动鉴定程序期间,邓某花主动申请撤诉,海珠区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准予撤诉。”案件承办法官陈文超告诉记者。

真实性鉴定为何变成“存在性鉴定”?

尽管本案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但海珠区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此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遂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复函表示,邓某广承认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委托他人修改过的。

陈文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邓某广提交的聊天记录是通过某电商平台的商家修改过的。通过搜索他发现,该电商平台确实有专营修改微信聊天记录的店铺。

2022年4月,陈文超向某电商平台发出该案第一份司法建议,要求该平台查询涉案聊天记录是否属于平台商家提供的服务,建议设定准入条件、对相关商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对相关服务规范作出必要的提示和监督,在相关完善工作完成之前,暂停此类别的商业运营。

2022年5月中旬,该电商平台复函表示已核查店铺和商品,认定涉案商家违反经营规则,对该涉案商家进行关店处理,并承诺将对相关平台商品进行相应的严格管控措施。

在陈文超看来,此案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及存在提供类似服务的涉案商家,更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为何涉事鉴定机构对于同一份聊天记录,却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

今年2月,海珠区法院向该鉴定机构发出该案第二份司法建议,督促机构对两份鉴定意见书进行核查处理,以消除相关法律风险。

涉事鉴定机构复函称,邓某广委托的鉴定“属于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而非真实性鉴定”,只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存在,而非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由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负责。

“实际上,一般当事人对于这种专业性术语没有概念,一般人也很难区分存在性鉴定和真实性鉴定的区别。这就可能导致存在性鉴定被当作真实性鉴定而被法院采纳,使得司法裁判存在法律风险,扰乱正常司法活动。”陈文超说。

第三份司法建议督促鉴定机构整改

连发两份司法建议后,海珠区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停止。

3月6日,海珠区法院向广东省司法厅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出涉及该案的第三份司法建议,建议将该案例作为行业内部警醒提示,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并在今后的电子数据类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注明鉴定结果是否包括真实性鉴定内容,以减少争议和司法成本。

广东省司法厅及司法鉴定协会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司法建议转发涉事鉴定机构所在辖区的深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并针对如何促进行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风险意识组织专家研究相关落实措施。

深圳市司法局核查发现,涉事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及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环节存在瑕疵,鉴定人员未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准确描述委托事项,并且未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进行了真实性鉴定。因此,深圳市司法局要求该鉴定机构进行整改学习。3月22日,深圳市司法局还联合深圳市司法鉴定协会向当地25家机构下发风险提示,该提示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案件的办理,并要求及时报告重大鉴定案件和重要情况,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类似问题拟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下发一期职业风险警示,把相关案例列为警示教育案例,组织定期学习,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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