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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意见》,共建联动联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所一庭”联动工作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四所一庭”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立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意见》指出,联动工作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共享、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纠纷承接处置等内容。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信息,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加强信息收集整理,探索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深化部门联动、就地化解,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开展前瞻性工作研判,实现事前风险评估预测常态化,及时发出预警提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信访等部门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或特邀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明确,完善人民法庭对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调解渠道解决纠纷;依法及时处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为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提供法律效力保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业务指导,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