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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件中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确保“应出必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件已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这其中,多位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参与观摩案件审理,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公正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倪某某起诉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对某轮胎有限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级环保部门,并未举证证明不同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分工,不能排除其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对某轮胎有限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四中院。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被上诉人倪某某的健康状况,不便于周折往返北京和天津参加庭审,决定前往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上诉案件。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放射性污染会破坏生物机体,产生辐射致癌、白血病等方面的损害以及遗传效应等,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极大。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就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因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庭审前,北京四中院依法主动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副巡视员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庭发表诉讼意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力争在实质化解争议方面出效果。该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环保行政职责,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切实维护重大环境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获评全国法院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