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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中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办法 鼓励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良好信用 助力实现重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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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亚姿 李洋)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简称《办法》),从五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举措,实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零阻力无瓶颈。

该《办法》旨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各职能部门应当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充分利用信用修复措施帮助破产重整及和解企业重塑公司“完正人格”、实现重返市场目的。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市场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金融信用异议处理等五个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有效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效率。

以纳税信用修复为例,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重整、和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纳税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一案一审”原则,参照“新设企业”对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进行重新评价。同时,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结果应用机制,将修复结果经债务人授权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在司法信用方面,该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金融信用方面,重整、和解方案批准或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数据报送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对于重整、和解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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