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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不可以更换行驶证,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驶证要在到期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不可以过期,如果驾驶人的行驶证上标明的年检合格期限到期后上路行驶会被扣留机动车。如到期未检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强制报废。
行驶证有效期是长期的,但是要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