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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日报讯 付丽玲、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杜宇蔚报道: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兴起,“主播”成为热门职业,某些未成年人也梦想投身网络直播行业,甚至绕开监护人独自与传媒公司签订协议从业。
近日,记者从江西法院获悉,去年11月,未成年人曾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直播方式及收益分摊方式。协议签订后,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的手机号注册账号,并以某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而后曾某在直播平台运营8天。
今年2月,该文化传媒公司以曾某无故辞职、违约为由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曾某及其父母退回公司直播账号、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以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明知被告曾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曾某的手机号注册账号,规避相关规定,绕开其监护人,用其他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协议中要求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曾某使用成年人的模式进行网络直播营利,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