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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养猫因太喜欢拒还,法院:退猫!


(资料图片)

范先生在宠物店购得一只宠物猫,取名“小米”。因为私人原因,范先生将“小米”送至张女士处寄养,并陆续将猫砂、猫粮等快递给张女士。之后范先生要求返还宠物猫,张女士却拒绝还猫,还表示不要钱只要猫,并在诉讼过程中将宠物猫更名为“宝贝”,购买宠物医疗险并办理宠物数字身份证来宣誓主权。

通常来讲,宠物主人和寄养方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宠物寄养行为中均应恪守义务。寄养受托人负有宠物返还义务,在宠物主人请求返还或结束照顾时,不能拒绝退还。

本案中,范先生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涉案猫的所有权,系该猫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猫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且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将名为“小米”的猫咪送至张女士处寄养。而张女士虽辩称其所养名为“宝贝”的猫为其偶然所得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猫咪。

如果不返还给动物主人,受托人是否构成犯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所以说,如果本案中宠物的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受托人拒不返还给动物主人的,则涉嫌构成侵占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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