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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捕捞600公斤田螺,增殖放流近百万尾鱼苗“补过”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熊思娟

实习生 杨林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螺蛳虽小,却是流域大生态的重要一环,具有净化水质、防治水域污染的功能。过度捕捞螺蛳会严重影响水质净化,损害江河湖泊的环境治理。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增强庭审的教育效果,案件在事发地现场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以及村民代表共计100余人到场旁听。

庭审现场

8月18日,承办检察官介绍,去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江流域四湖总干渠通过吸螺机捕捞中华圆田螺600公斤。陈某某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水域生物资源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因此,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该案捕捞螺蛳重量及长江中下游主要经济鱼类种类组成,建议采用放流同等价值鱼苗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现场普法

现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宣读悔过书,他忏悔道:“我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通过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他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教训告诫更多的人,非法捕捞螺蛳不仅危害环境,还会构成犯罪,倡导大家爱护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耐心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非法捕捞螺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普法教育公开课。

随后,潜江市检察院联合潜江市人民法院、渔政执法部门,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非法捕捞现场进行增殖放流,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让近百万尾鱼苗游到水清岸绿的四湖总干渠中。

潜江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好一湖碧水,灌溉万亩虾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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