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拔毛、不做检疫,在资兴鲤鱼江制鞋厂5栋居民区楼下非法家禽屠宰本应被取缔!却被执法部门包庇!
(资料图)
在现场,看到,非法屠宰点脏乱不堪,蝇虫乱飞,臭气熏天,经营者正在使用沥青、松香进行拔毛。经查验,这些非法屠宰的家禽都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无牌门面,没有《经营产所证》,没有《卫生许可证》,没有《健康证》,没有《动物防疫证》。“这里流出去的鸡鸭,吃进去对人体危害很大。”
根据《关于郴州市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通知》,自2020年3月20日起,在城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区域非法活禽交易和宰杀活禽。此处屠宰点没有任何资质,由市民擅自开办,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已经多次举报,执法部门反而颠倒是非说合法,无法取缔。
颠倒是非如下:
1,执法部门前面答复说该市民私办屠宰加工场所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是混淆视听,该市民私办屠宰加工场所 其实属于无证无牌经营,他是执照是以前农贸市场内的执照,不是该新办屠宰场地的执照,而且以前执照只有售卖许可,没有屠宰加工许可。 该新办屠宰场地 无牌 无证 无防疫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防疫证。
2,执法部门 自己 解释 说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这3户活禽宰杀户为工商个体经营户,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不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又是胡乱说辞。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屠宰加工、动物诊疗活动、兽药经营、种畜禽商品代生产经营等的企业(个体户),在完成《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登记后,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商品代种畜禽场),方可从事相对应的经营活动。
3,而且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已经明确了屠宰加工场所,饲养 均明确要远离 居民区。
而这5间非法屠宰正是在居民区!
而且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无论是 远离居民区,消防 消费 卫生 各个方面 统统 都不符合法律法规, 无门面无牌的私人非法屠宰场所确定无疑,部分产所 不仅屠宰还 已经还开始非法夜间饲养 。2重违法。
而且根据动物防疫法,私人屠宰加工场所违反了以下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应由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家禽屠宰场检疫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商家超门面经营、占道贩卖家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但执法部门 均不作为。
提供的屠宰加工产所 违法行为 证据充分,均有法律条款。
请求如下:
1,取缔非法屠宰加工产所。
2,搬迁到远离居民区地点统一管理屠宰。
3,若1,2无法执行,维持原来,回到农贸市场内屠宰,不要把屠宰污染带到居民区,导致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