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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三江法院: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行使

黑龙江建三江人民法院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过程中,聚焦引发顽瘴痼疾系统性、普遍性问题的根源症结,坚持治建并举、标本兼治。为健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出台了《建三江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和监督管理,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意见》共分为24条,从深刻认识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健全完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从严管理队伍制度机制,综合施策预防和整治司法不公不廉问题等四个方面对健全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做出了明确、详实的规定。

《意见》强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就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等作出战略性安排。加快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是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时代课题,是遵循审判权力运行规律、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建设过硬法院队伍的重要抓手。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类人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完善“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的案件分配制度、院庭长办案机制。要强化合议庭制约监督、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健全完善合议庭评议案件与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衔接机制。要完善院庭长监管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执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发改指案件的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要健全完善司法公开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律师和案件当事人,新闻舆论监督。要依托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常态化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要充分利用当事人评价法院案件质效系统,开展案件办理满意度测评。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将“三个规定”执行落实情况贯穿案件整个过程。要坚决遏制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管理。

今后,建三江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规定,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倒查追究,确保规范廉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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