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朱某一家原居住在博白农村的茅棚,为了生计,一家人辗转多地,来到了北海。2016年,为了能在本地安家,朱某省吃俭用并向亲戚举债,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无固定收入,朱某多次逾期还本付息,未能按时偿还贷款。2021年8月,银行将朱某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判令朱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9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支付银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7万余元,共计30.7万余元。2021年11月,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中院专职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委派并了解案情之后,立即开展调解工作,分别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
经了解,朱某为肢体残疾人,原先在夜宵店做啤酒推销员,受疫情影响夜宵店歇业,朱某因此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母亲拾荒、父亲掏下水道的微薄收入,只能够勉强维持生计,生活十分窘迫。此时,因父亲突患疾病,家庭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朱某表示,逾期还款实为迫不得已。朱某向调解员提出,希望能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请求减免一审判决支付银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律师费的诉求。在了解朱某的困境后,调解员多次与银行诉讼代理人律师沟通,希望银行能体谅朱某的困境,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避免朱某一家流离失所,陷入贫困。
经过调解员多次双向沟通、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经朱某申请,北海中院依法为朱某免去了诉讼费3024元,律师也体谅朱某经济困难,同意将律师费减半收取,并将履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30日。
北海中院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法理情理并用,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为经济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为民解忧,彰显司法温情;银行从关爱困难群众角度出发,同意当事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人文关怀;律师积极响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涉企案件降低收费标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回应,并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方案的落实。三方共同促进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海中院将继续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兼顾法理与清理,深耕为群众办实事、护民生、解民忧。同时,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