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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刑事合规的良性发展和立法完善

图为线下研讨会现场。唐亚南 摄

12月18日,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刑事合规与刑事立法、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高校及律师界代表分线上线下就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研讨。

一、刑事合规与相关立法完善

探索推进刑事合规,需要研究的不仅是刑事合规这一概念的表层含义理论,更需去思考如何来推动刑事合规的良性发展和立法的整合。实际上,刑事合规本身就同刑事立法、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刑事合规的核心要义在于企业犯罪责任模式的预防转型,同时刑事合规又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一级巡视员李宁在致辞中指出,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借着“一带一路”战略和“两区”建设的东风,更多的企业“走出去”,为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要看到,“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未来经济运行将呈现“稳中有变、变中有忧”的态势,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很有可能会对产业甚至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具有积极的法律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介绍了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难题、面临的风险,以及司法部在双边司法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他指出,合规理论要联系企业实践,要产学研相结合,预防和实际应对相互帮衬、相得益彰,为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保驾护航。中国已经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双边刑事、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还有相关国际公约。经过不懈努力,国内法渐趋完善,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现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如何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运用好,一起去实现我们利益的最大化。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认为,刑事合规通过立法予以推广和确认是必然趋势,但学界目前关注较多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层面上,对因刑事合规引发的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性规范进行立法。而刑事合规要想真正实现规范化适用,刑事实体法层面也必须进行对应性的更新。一方面,在刑法总则层面要注重对刑事合规的正向激励立法。例如,可以在刑法总则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增设特定情况的刑事合规免责制度;又如,在刑法总则量刑制度的规定中,可以将单位刑事合规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层面可以增设刑事合规的负向强化罪名。例如,对适用了合规不起诉制度后,未认真履行合规方案的,可以考虑增设合规失职的相关罪名。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分析了刑事合规实践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刑事合规考察的对象是限于涉罪企业还是可以扩大到非涉罪企业。实际上有的案件中仅是企业负责人涉案,企业并没有涉罪,但为了挽救企业的责任人员,通过企业合规建设而达到对企业责任人员不起诉或者从宽的目的。此外,刑事合规考察能不能适用于重大的企业犯罪,如果限定为对企业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推动合规改革的意义就可能不大。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圣怀从康美药业等具体案例出发,分析了律师、独立董事等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角色和作用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蒋娜从严格责任的角度,探讨了如何推进刑事合规的问题。她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强企业产权保护与犯罪风险防范,出台相关文件来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经营。但是相关文件相对抽象,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企业合规的有效实施,既需要企业、律师、司法机关共同合力,更需要刑法立法的顶层设计来推动。

湖南师范大学原正校级督导员马长生从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出发,阐述了加强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二、刑事合规改革试点检视

当下企业合规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第三方评估问题。这既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理论性问题。合规有效性需要从国家层面分析企业合规制度,如果这个问题把握不好,整个制度的根据都会成为问题。企业高层要切实履行合规承诺,重点考察企业合规能力,是不是滥用权利,对监督违规行为是不是督促采取制度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情况,他指出,2020年3月到今年3月是第一批试点,从今年3月到明年3月是第二批试点,第二批试点规模是较大的。目前我们不仅进行第二批试点,而且还建立了第三方监管组织——合规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合规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对合规改革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建立了第三方监管人员名录库。一方面保证涉案企业合规有更广泛的参与,另外也保证合规监管做到客观、公正、专业、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指出,刑行衔接当然有程序上的衔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并无隶属关系,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或者建议,能不能得到应有尊重?这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当前刑行衔接配合问题尽管还不突出,因为现在都有改革热情,但在改革热情退却之后,若没有相应的规则程序,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此类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振杰基于刑事合规的试点实践指出了当前的四个突出问题:第一,合规计划的实效难以保证;第二,合规监管的适用前提不明确;第三,监管对象的选择存在问题; 第四,预防责任没有得到有效分散,并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思路。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魏昌东从“合规改革中的适用范围”入手,讲了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事合规制度在中国构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定位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当下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问题; 第三个方面,刑事合规建构的领域和应然范围的问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本灿从反思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改革的角度,谈了关于个人犯罪的合规考察问题。他指出,个人犯罪中可以进行合规考察,但前提是个人犯罪一定要体现单位意志,因为合规考察具有制裁性,不能随意对个人犯罪进行合规考察。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从企业合规监管模式检视出发,比较了检察官自行监管模式、委托独立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模式等模式的优劣。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卜开明指出,刑事合规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检察机关职责的行使,也涉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能延伸问题。在企业合规案件中,要关注律师的评估辩护权。因为第三方监督评估及其评估报告,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在其中保障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值得深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王贞会指出,要进一步挖掘企业合规基础理论层面的内容,比如,企业合规与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关系等问题,就值得探讨,现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另外,现在企业合规改革,不管是针对企业还是针对企业的负责人,都可以尝试,不尝试总归积累不了经验,也无法通过实践来检验其效果。

三、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与行政激励的衔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从骗取贷款罪的成因出发,分析了企业合规制度构建的难点。他指出,第一,要考虑企业合规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第二,构建的企业合规制度要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三,企业合规制度建成后的严格落实问题。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宪华分析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多样性。他指出,企业合规治理要实现实体与程序的转换激励,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其激励包括实体激励和程序激励两个方面。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从刑事合规措施的有效性问题谈论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合规激励是不是有效,是直接影响企业合规改革能走多远的问题。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方案有效;二是执行有效。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从合规激励与企业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出发,谈了在企业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防控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及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措施的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从个人破产背景下的虚假破产罪制度的重构为视角,指出了刑事合规与企业、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问题。

《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高磊谈了三点:第一,企业合规是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犯罪原理之上;第二,企业合规体现了怎样的刑事政策;第三,行政机关推进的企业合规和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与衔接。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研究会办公室主任周明钱指出,刑事合规计划及其推行的定位,到底是保护企业还是惩罚企业?刑事合规能不能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问题,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实企业依法经营就是最好的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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