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范明志
四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改革聚焦人民法院职能优化调整,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意识,对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机制,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具有制度性、基础性意义:第一,调整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将促使全国各级法院形成各有分工、上下协调的一个有机整体,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整体上发挥公正司法的效能。第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既保证了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改革的获得感。第三,完善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让人民群众对“重大、复杂”案件更加放心。优化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受理案件结构,尤其是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司法问题更加审慎,也是对审判重心下移的综合配合措施。第四,避免“再审程序空转”,凸显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宪法地位。建立对随意提起再审申请的制约机制,符合大多数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更加聚焦于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等核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