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联合制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征税协作备忘录》,推行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执行给付阶段,依法按利息收入20%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利息个税征缴机制严控国家税收流失。记者了解到,该机制运行以来,目前已有累计86名申请执行人缴纳个税118.26万元。
近年来,该院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逐年递增。2018年,米东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执行立案902件,标的额达4711万余元。而2019年前半年就已立案达885件、标的额达4238万元。该类案件标的相当一部分为借款产生的利息。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米东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联合制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征税协作备忘录》。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前,要求申请执行人持税务事项通知书,自行到当地国税局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凭完税凭证方能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法院将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开辟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个税快速缴税绿色窗口,对法院转接的个税征收优先处理。法院和税务机关联合管控,有效遏制了民间借贷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米东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在执法办案中注重充分保障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持续高度重视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