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史梓敬)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及五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审理指南》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的基数倍数的确定以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审理指南》依照《民法典》及各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研、总结审判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旨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的社会需求。
《审理指南》全文共51条,分6个部分。明确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原则,并有多项创新规定,如创设性规定属于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技术类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倍数时,强调需要考量创新因素的影响;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明确规定计算方式,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明确计算方法;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了规定等。
《审理指南》结合审判实际,规定了属于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侵权人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首播前或者热播期盗播的,同一侵权人重复侵权的,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都属于故意严重侵权行为。
“《审理指南》中针对技术类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倍数时,专门强调需要考量创新因素的影响,正体现了对创新成果的重视和保护。”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包括两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以及基数乘以倍数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而惩罚程度的强弱主要体现在倍数的确定上。这就意味着,在涉及技术创新、重点领域、新兴产业领域被他人故意严重侵权,可以从高确定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处罚力度。《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不受法定1-5倍范围的限制。
此外,为规范网络直播带货和代购领域的健康发展,《审理指南》第四部分通过8个条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具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五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五起案例中,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后果严重的“百度”案,有重复侵权的“约翰迪尔”案等,这五案均使用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在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的基础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提供了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