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改革,优化基层法院案件结构,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2021年10月以来,浙江法院抓实抓细四类下放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增强当事人对改革的信任感、获得感。
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基层法院受理“四类行政案件”828件,审结610件,分别占全省行政案件一审收案和结案的8.53%、9.26%。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775件,同比下降8.9%;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7.17%,同比下降2.17个百分点。
优化案件管辖机制,让当事人打官司更放心
(相关资料图)
“案件管辖是基层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焦点,当事人因担心地方行政干预,对案件交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审理,容易心存担忧,影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葛宏伟说,此次改革试点将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简单行政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如何优化案件管辖机制,打消当事人顾虑,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为此,浙江高院在全省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原先实行的交叉管辖、异地管辖、集中管辖等基础上,统筹调整各地行政案件管辖方案,建立了“循环交叉+互换交叉”“异地管辖+集中管辖”“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异地管辖+属地管辖”等多种管辖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管辖的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对改革的信任感。
叶某等诉龙游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案的有效化解,正是得益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机制的不断完善。衢州中院为积极推进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工作,增设一家集中管辖法院,允许当事人基于正当事由,选择其中一家起诉。叶某等人选择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多次沟通协调,所有原告均撤诉。
在案件“放下去”的同时,浙江法院同步推进案件提级管辖改革,将一些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上提一级,由中级法院甚至更高层级的法院审理,促进同案同判,达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试点以来,全省中级法院已对两起行政案件提级审理,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效果。
加强行政审判力量建设,让对下指导更用心
据葛宏伟介绍,“四类行政案件”下放,对加强全省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统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中院必须切实加强对下指导,积极推动提升基层法院审判能力水平。
“像丽水这样行政案件本身数量不大的地区,有效统筹全市行政审判力量更是迫在眉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林雄说,为了切实加强对下指导,丽水在全市探索开展行政案件全域智治集成改革,前端推动诉前争议全口径纳入纠纷发生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打造“前端化解在当地、后端审判在异地”解纷模式;中端打造法官调解工作团队、行政机关业务专家团队、专职调解员团队、联络员团队“四支队伍”,其中,在不改变法官与法院隶属关系的情况下,聚合全市法院18名行政法官组成一支“市域共享”的审判队伍,健全线上会商、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积极履行行政调解指导职能;后端依托府院一体化数据对接,实时共享一审行政诉讼发案量、行政机关败诉率等关键数据,服务行政机关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与此同时,全省各中院强化对下指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下放的“四类行政案件”原则上由院庭长承办或担任审判长,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占比达53.66%。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依托“异地管辖+属地化解”机制,指导辖区法院多层次开展跨区域府院良性互动,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效不打折扣。
“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改革,适应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有利于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有利于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级制度。”浙江高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深化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让纠纷化解更齐心
近年来,浙江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法院指导、司法监督”的思路,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流程和运行模式,建立健全调解方案决策授权、容错免责、考核评价、鼓励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等十项配套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全国率先实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省、市、县三级全覆盖,2021年协调化解了39.2%的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连续3年领跑全国,成为行政审判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
在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高院要求各地深化利用这一重大改革释放的能量,有效落实下放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争议化解工作。
立足全省首家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成立地的先发优势,湖州法院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枢纽,深化完善“1+9+6”行政争议解纷体系,通过丰富解纷资源,充实调解员队伍,增强调解力量,推动六成以上行政争议在源头化解。聚焦异地管辖存在的多头化解责任落实难问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积极调动属地行政机关、属地法院、异地承办法官三方的调解积极性,压实属地化解责任,较好提升行政争议化解成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用,扩展行政争议调解力量,常态化运行行政争议预警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源头化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