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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并积极发表意见、参加辩论、回应对方质疑,主动建议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对于庭审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送司法建议,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办理或落实情况。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辩、举证义务,未出庭应诉或者消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意见》下发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迅速指导全区各级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司法建议书》模板,要求将应诉通知书在开庭前同传票一并送达被诉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台账,并汇总辖区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败诉案件、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及时总结《意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