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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了细致全面的规范。
审理指南分四个部分共三十九条。在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的基础上,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益性、专业性、恢复性、复合性、职权性,具有原则更明确、体例更清晰、规定更细致、操作更便捷等特点。
审理指南规定,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时,赔偿权利人应依法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审理指南要求,当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区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涵盖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处理。同时,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后,不影响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私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