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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涅槃重生

“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书后,感觉工作、生活有了希望。”时隔一年,梁文锦明显从容了很多,脸上时常挂着笑容。一年里,他把全部精力投入工作,积极还债。

2021年7月19日,梁文锦接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后的个人破产“第一人”。

这背后,是深圳中院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不懈努力。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中,深圳中院不断完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率先建立“法院裁判、政府监管、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阳光下破产”办理体系,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基础和实践经验。


(资料图)

保护创业热情,鼓励经济重生

“最糟糕时,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申请破产前,梁文锦每月光借贷产生的利息、罚息高达六七千元,让他和家人心里非常着急。

35岁的梁文锦,前几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因创业不成功及疫情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最终,他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提交申请前,债务总额约75万元。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的生活没有那么糟糕。”事情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后迎来转机。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梁文锦向深圳中院递交破产申请,决定尝试“个人破产”这种方式能否摆脱债务危机。

深圳法院如何完善个人破产审判制度,更好地保护创业者热情,展现个人破产的司法温度?

对上百宗申请开展面谈辅导和深入研判后,深圳法院主动挖掘、办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先后裁定审结全国首宗个人重整、和解以及委托和解案件,推出首批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的个人破产案例。

“当事人均因创业失败后承受了巨大的债务压力,陷入债务危机。得到个人破产及时救济后,他们开启了新生活。”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

“深圳是一个鼓励创新创业的城市。”梁文锦感慨,法院给予创业者实实在在的支持,即使创业者最终失败,个人破产制度也能为他们的身心、生活提供“兜底”的保障。

“首案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从无到有,进入真正的司法运行阶段。个破制度给予债务人‘全新开始’的机会,让其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表示。

卸下沉重包袱,找到生活希望

一份贷款担保合同,让张院生背负债务长达20年。

1986年,辞去高校教师工作,张院生决定下海经商“闯一闯”。后因公司未按时还款被起诉,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倒闭后,183万元的债务全压在他身上。退休后,扣除2200元基本生活费外,剩余退休金全被划扣还款,晚年生活愈加艰难。

2021年6月7日,张院生颤颤巍巍地走进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此时,他已是76岁高龄,担保债务还有97万元。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债务将予以免除。

“我们并不反对他申请个人破产,并建议他去深圳中院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寻求司法援助。”张院生的债权人平安银行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经过银行调查和管理人充分核查,张院生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属于诚实债务人。

“个人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曹启选表示,制度设计既要帮助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也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条例》施行的同时,全国首个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深·破茧”也首次与公众见面。申请人轻松几步即可完成立案申请、财产申报、材料提交等环节,线上就能办理个人破产业务。

同时,为推动建设破产信息公开制度,深圳中院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

随着深圳试点改革探索的不断深入细化,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模式与准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定型,“阳光下破产”办理体系稳步运行。

督促诚实还债,严防破产欺诈

“一直勉力还款,不希望孩子说妈妈是一个‘老赖’。”就在张院生摆脱重负一个月后,单亲妈妈呼煦晖接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

5年前,呼煦晖经营的门店受商场倒闭牵连,这让她背负了480万元的债务。2018年,呼煦晖卖掉唯一住房抵偿债务,但仍有100余万元债务。经查实,自2013年离异后呼煦晖独自抚养女儿,没有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仅5000元。

深圳中院认定,呼煦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按规定,她将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用于偿还债务。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即可免去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等于欠钱不还?是否纵容了“老赖”逃废债?自《条例》公布以来,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一直存在。

显然,个人破产不是、也不会是“老赖”们逃废债的工具。

为此,深圳中院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创新面谈辅导机制,由破产法官对申请人一对一面谈辅导,让债务人清晰了解个人破产完整程序、获得救济的成本以及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导向,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支持清偿能力丧失或者难以恢复的债务人通过清算减免债务。

为此,深圳中院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全申请前面谈辅导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以及公众监督,明确了申请个人破产三种程序的准入规则。

截至2022年10月,深圳中院受理的重整、和解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91%。“通过重整、和解,督促债务人尽力还债,这既能够保障债务人获得及时救济,又提升了债权人的清偿率和社会接受度。”曹启选表示。

让“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新生!深圳中院将继续坚持“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在救济诚信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之间找到兼顾平衡点,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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