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收费标准不统一、鉴定用时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特别是对工程造价类疑难复杂鉴定案件,随机方式选择机构暴露出了鉴定机构能力与案件鉴定需求不匹配、不协调的矛盾。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技术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能力和水平,近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起合同标的额1.23亿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工程造价鉴定为“实验样本”,探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委托鉴定机构,从鉴定人专业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周期、机构综合实力等方面对55家参与竞争机构评审确定首选机构,促使鉴定费用由通常的近百万元降低至28.8万元,鉴定时长由通常的60个工作日以上压缩至25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河南高院印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对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作出进一步指导规范,促使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制约审判质效的瓶颈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深入调研,精心筹备,确保探索创新有的放矢
(资料图)
根据河南高院党组关于探索实行竞争性委托模式及先鉴定后付费模式的指示要求,司法技术鉴定处采取座谈交流、网络沟通等方式,集中两个月时间对省内外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情况进行调研,形成了高质量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指导郑州、开封、许昌、信阳等地法院先行先试摸索经验。鉴于上述案件工程造价鉴定标的额大(合同额1.23亿元)、工程建设时间久(已近10年)、收集鉴定材料较困难,司法技术鉴定处研究认为,对该案鉴定若采取传统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则难以实现鉴定目的,不但鉴定费用高,鉴定用时和质量也难以满足审判质效需求。与民四庭多次商讨沟通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拟就该案尝试对现行委托鉴定模式进行创新,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鉴定质效提升。
规范流程,严密评审,确保竞争结果公正高效
评审前,河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连东召集驻院纪检监察组、民四庭、行装处、宣教处、司法技术鉴定处负责人召开预备会,对评审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确定了评审流程和评分规则。
联合成立评审组,由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等临时指派人员组成7人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驻院纪检监察组派员全程监督。开展评前培训,向全体评审人员宣读回避规定,明确评审事项,讲解评审规则,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在驻院纪检监察组监督员和评审员见证下,检查55家机构的报名材料密封状态,现场公开拆封分发给评审人员。评审工作历时一天,做到全程录音录像,陈连东亲临现场进行指导,7名评审人员根据评分表结合55家机构报名材料打出具体分值并签名。最终,在监督员监督和评审员现场见证下,对排名前六的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摇号,由民四庭摇出第一个作为该案首选鉴定机构,由司法技术鉴定处摇出第二个作为备选鉴定机构。
确定鉴定机构后,高院及时召集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对本案鉴定的计划安排,并针对鉴定人员组成、工作方案、现场勘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鉴定中,司法技术鉴定处与民四庭联合组织鉴定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及施工技术人员共20余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历时两天对鉴定涉及的52项具体施工问题进行逐一听证和确认,并对部分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现场调解,妥善解决了对建设工程纠纷相关事实及材料的认定问题。
因案施策,守正创新,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实现“四大”转变
本案以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创新主要体现在“四大”转变上:
选择机构模式由随机摇号向竞争评审选择转变。采取随机摇号选择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虽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效果,但也出现一定弊端,如有的大标的额复杂案件随机选择了小机构,导致鉴定实力不够,鉴定质量难以保证;又如有的小标的额简易案件随机选择了大机构,往往会导致鉴定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审判效率。本案通过竞争评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侧重对该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构成进行考量,突出对鉴定人专业能力的评价,督促鉴定机构选派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和多个专业的造价师参与鉴定。
鉴定收费标准由依据鉴定标的额向依据诉讼标的额核算转变。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问题是当前法院委托鉴定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规定不够明确,总体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从以往司法实践看,各机构收费标准和依据存在一定差异,大多以鉴定标的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进行核算,鉴定标的额大则收费多,反之则收费少,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往往需要补鉴定费用差额,当事人与鉴定机构之间容易产生费用争议。为提高鉴定收费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本案鉴定中河南高院打破传统做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申请人明确收费标准应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进行核算,从而避免了鉴定机构因逐利而刻意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数额,提高了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费用支付模式由全额预付向先鉴定后付费转变。以往鉴定中,鉴定机构通常是由法院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未经过市场竞争,部分机构可能会利用“由法院确定,当事人不得不接受”的心理优势抬高收费标准,给当事人增加诉讼负担。在本案竞争公告中,把要求参加报名的机构承诺实行鉴定费用分批支付作为一项报名条件列明,即鉴定开始后鉴定申请人先支付总鉴定费用的三分之二至鉴定机构,余下三分之一作为鉴定保证金支付至法院专户,待鉴定意见被审判部门采信后再行支付至鉴定机构。
技术保障模式由与审判并行向融入审判过程转变。实践中,审判工作与司法技术工作相对独立,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后,案件多会中止审理,等待技术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而司法技术部门则根据委托需求,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司法委托或者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等。本案鉴定中,司法技术部门树立全方位、多渠道服务理念,从选择机构到出具鉴定结果坚持与审判部门全过程紧密结合,司法技术人员主动融入、大胆作为,与承办法官一起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应法官要求参加听证、询问和调解等诉讼程序,通过专业技术释疑促使诸多争议事项逐一化解,形成贯穿审判工作全流程的司法技术支持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