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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法院充分发挥职能的应有之义。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面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困境“两难”局面,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方式,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维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上谱写了新篇章,切实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授信合同》,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时间为5年,期间,某公司向某银行总计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于2018年10月10日诉至围场法院,围场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银行有权对某公司的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某银行遂于2019年03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评估拍卖申请,在拍卖前,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现状进行了多轮调查,对被执行人历史经营状况、纠纷发生原因、企业不能如期履行欠款的原因、当前债务情况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综合考量,综合研判案情后,发现被执行人当前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发展前景较好,强制腾空房屋及土地进行拍卖,不仅不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更快更好的实现,遂秉持法律既要有威严也要兼顾温度的理念,先后开展5次实地调研,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评估拍卖按照程序进行,暂时不强制腾退企业的房屋及土地,在评估拍卖期间内企业可以继续经营,并积极寻找融资伙伴,给予企业重振的机会,但是其经营活动不得妨碍执行。
在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在法院及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租赁意向,即企业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所有,但企业以租赁的形式在原厂地继续经营,经营收益及租金继续偿还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其他债权。
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因自主经营,已经化解债务1200余万元,为企业重整奠定了坚实基础。
执行要旨:“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执行涉企案件过程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有效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公平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缓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让企业渡过难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用强制措施,倾听企业呼声,把握企业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作者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温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