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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艳阳 邓雄宇)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宣判,承办法官对刘某进行了庭后教育,同时,发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经人介绍加入犯罪团伙,为该团伙寻找出借银行卡的卡主,并操作进行转账,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赫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刘某已在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考虑到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该院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及时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被告人,同时,送达给了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赫山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每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这一重要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降低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受到的影响,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