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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团队的多次沟通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十余年的矛盾得以化解,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2004年9月3日,被告与格尔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工程交由原告自筹资金组织施工,同时将原告任命为该项目负责人。合同载明房屋面积为695平方米,工程造价700元/平方米,最终结算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同年工程竣工, 部分住户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由于发包方格尔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将其债权债务及本案所涉房屋全部承继,原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建造该项目自行集资890100元,其中80000元以借款及股金形式上交给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全部用于该项工程。
工程竣工后,案外人(实际施工人)屈某将其交付原告,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11000元,剩余工程款房屋作为折抵。原告共建房屋10套,建筑面积为地上823平方米,地下室面积400平方米,实际对外出售房屋8套,原告将回笼后的资金315000元交付给了格尔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此款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和工程款。
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位于格尔木市康泰花园西区两套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截至目前,该两套房屋正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对房屋内的物品、装潢等存在争议。原告认为,现上述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集资款,双方就集资款未达成一致调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多年诉讼,积怨较深,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为了顺利化解双方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逐项了解矛盾分歧点,厘清案情。
为进一步缓解双方对立情绪,格尔木法院组织双方在原告家中开展巡回审判,通过核对证据材料,找准症结所在,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背靠背”从情、理、法方面,向当事人讲明缘由及利害关系。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情绪逐渐平缓,同意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长达十余年不断激化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接下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以切实为人民群众纾难解困为己任,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