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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奏出妙曲 行尽秋浦皆是诗<br />

成立安徽池州市内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采取“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专业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经常性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实现生态修复制度,推动绿色发展……

近年来,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生态立县”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生态文明建设。

三审合一,强化司法保护

位于皖南山区的石台县,总面积1403平方公里,人口十余万,山清水秀,生态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先后被授予“国家首批生态经济示范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安徽省首届十佳环境优美县”等称号;30国驻华使节游览石台县后,评价该县为“最值得驻华大使馆向世界推荐的‘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

石台法院以保护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己任,2016年8月挂牌成立池州市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推行生态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方式,将涉及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庭进行审理。截至今年10月,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已办理生态保护案件114件,其中盗伐林木16件,滥伐林木4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25件,非法狩猎28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件。

为将“三审合一”集中审判落到实处,石台法院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工作办法》,从案件受理范围、工作制度、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工作有章可循。

同时,该院与公安、国土、农林水、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积极与检察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联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针对在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该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完善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巡回审判,播撒法治种子

10月28日,石台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法官来到仙寓镇碧潭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到现场旁听庭审的除了附近的村民,还有31位来自六安市的省人大代表。

7月21日,村民檀某利用地笼网在石台县秋浦河流域公信河仙寓镇碧潭村河段捕鱼,收网时被石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现场查获渔获1.35千克。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檀某已在当地媒体刊登悔过书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渔业资源损失费786.6元,自动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的全部内容。合议庭向檀某指出,根据《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禁止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檀某在禁渔期内捕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檀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庭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檀某服判,表示今后不再重犯。

参加旁听的村民一致认为,老檀的教训太深刻,大家都要吸取教训,不随意下河捕鱼。“到案发地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做法很好,能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改变一些村民的传统观念。”安徽省人大代表、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股长戴玲说。

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共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18次,法官们在百姓心中、山水间播撒下的法治种子正在生根开花。

生态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千千石楠树,万万女贞林。山山白鹭满,涧涧白猿吟。

这是唐代诗人李白五游秋浦河后写下的佳句。横贯石台县的秋浦河是长江支流,被誉为“流淌着诗的河”。过去,河里鱼类资源丰富,野生鱼种类繁多。但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以捕鱼为生的村民只顾眼前利益,偷着通过电鱼、炸鱼、药鱼等方式违法捕捞,使得秋浦河鱼类资源急剧减少,河流生态遭到严重破坏。

2001年,石台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秋浦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的决议》,规定全年禁止炸、药、电等非法捕捞,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长江十年禁渔令下达后,长江支流秋浦河水域全面禁渔,但偷捕现象仍时有发生。

石台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比例较高。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引导功能,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石台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出台《关于涉渔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暂行办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所收赔偿款,用于增殖放流。从2019年12月开展首次增殖放流活动以来,迄今共向秋浦河投放鱼苗18万余尾,无形中增强了群众保护鱼类资源的意识。

农民柳某在山场内设置吊弓,猎捕到一只小麂,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外,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判决柳某以巡河、清理河边垃圾等方式,履行30天劳动义务,代偿生态修复费用。

被告人许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除被判处刑罚外,其与石台县林业局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交纳修复保证金6.6万余元,种植油茶树90亩。

石台法院贯彻落实生态恢复优先的司法理念,专门出台了《涉环境保护类案件生态修复暂行办法》,明确生态修复的情形和具体程序,通过开展“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实施生态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举的效果,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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