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有部分内容侵权,就可以要求该直播APP在应用商店内下架?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的案件,一起来看详细了解案情。
基本案情
*图为被告投诉内容截图示例
自2021年4月8日起,被申请人华纳公司多次向第三方苹果公司投诉,称虎牙直播平台上累计有215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对涉案APP作下架处理。华纳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未提交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虎牙公司收到苹果公司发出的转通知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
因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坚持要求下架涉案APP,2021年7月15日,苹果公司向虎牙公司发送邮件称:“若短期内本投诉未解决,苹果公司可能会被迫下架你们的应用程序”。
虎牙公司认为:
第一,涉案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虎牙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华纳公司未向虎牙公司发出通知,虎牙公司在收到苹果公司的转通知后已经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因此可以免责;
第二,华纳公司自始未提交权属证明,即便华纳公司享有权属,亦无权要求下架整个程序,华纳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涉案APP面临下架风险,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虎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向苹果公司投诉,并为此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
华纳公司辩称:
第一,虎牙公司直接参与制作侵权内容,构成直接侵权,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第二,苹果公司设立的网络侵权争议投诉渠道快捷、有效、合理,华纳公司进行投诉具有正当性,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华纳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虎牙公司的应用程序“虎牙直播-游戏互动直播平台”,就编号APP142472-A项下相关事宜向AppStoreNotices apple.com、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苹果公司(APPLE INC.)进行投诉的行为。本裁定事项效力维持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2021年9月30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华纳公司的复议请求。
裁判理由
一、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评价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具有一定不当性需考量苹果公司和虎牙公司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必要措施,以及是否会给虎牙公司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首先,苹果公司和虎牙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均已采取必要措施。自2021年4月10日始,华纳公司作为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多次向苹果公司发出侵权投诉,认为虎牙直播平台上存在部分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视频,要求下架整个涉案APP。苹果公司收到投诉后即向虎牙公司转发,后者在华纳公司仅提交查询指引并未提交初步权属证据的情况下,已经删除了被投诉的具体侵权内容,并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在内的其他视频全部删除。因此,苹果公司、虎牙公司已分别所采取转通知和删除的必要措施。
其次,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应用程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华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其要求苹果公司下架涉案应用程序,属于权利滥用。因上传虎牙直播平台的视频数量日均过万,华纳公司取证的215条侵权视频占平台内容比例极小,在平台其他用户上传的海量视频并未侵犯华纳公司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下架整个涉案APP既会损害平台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虎牙公司承担与其可能的过错不相一致的责任。
综上,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应当予以制止。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虎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华纳公司的持续性投诉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涉案APP被下架,从而对虎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包括:
1.虎牙公司将直接损失下架期间所有使用苹果公司系统的新增用户,涉案平台上合法内容的传播将受到限制;
2.下架期间,虎牙直播平台的流量可能受到负面影响,部分主播可能会向其他直播平台转移,其用户也会随之流失,造成虎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3.下架涉案APP,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虎牙公司的商誉及行业地位产生负面影响,减损虎牙公司已有市场份额。
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
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华纳公司不得再就涉案投诉事项要求苹果公司下架,使虎牙公司涉案APP能够正常提供给苹果用户下载使用,不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在华纳公司投诉的侵权内容已经全部删除的情况下,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华纳公司带来的损害,小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虎牙公司带来的损害。
同时,暂时禁止向苹果公司投诉,华纳公司仍然可以直接通知虎牙公司删除侵权内容,也可以就侵权问题依法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虎牙直播APP是一个以游戏直播为主,涵盖娱乐、综艺、教育、户外、体育等内容的直播平台应用程序,用户可以通过弹幕的形式与主播实时互动,也可以在平台上传视频。对于涉案侵权视频,即便如华纳公司所言,虎牙公司可从平台内容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而不属于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也仅意味着虎牙公司需要对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但华纳公司要求苹果公司下架虎牙公司涉案APP,将有可能导致平台上其他主播和用户上传的合法内容被一并下架,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不利于促进直播和短视频领域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
五、申请人已经提供足够的担保
申请人虎牙公司已提供5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在被申请人华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的情况下,上述担保已经初步符合保全担保要求。
法官说法
法官 周扬
“通知与必要措施”制度
最初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该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网络平台、平台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网络侵权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空间,起到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该规则为合格通知设定的门槛并不高,但又能通过删除链接、终止交易与服务等必要措施实现禁止相关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效果,所以该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极容易被权利人滥用,成为其谋求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工具。
为规制这种滥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从程序上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为被错误通知的网络用户提供了救济。
本案通过对“通知与必要措施”制度原理的剖析,明确了“错误通知”的判断方法,同时也厘清了上述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一、是否构成“错误通知”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维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通知错误”一般发生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作品等情形,即权利并非真实稳定有效,据此发出的通知易被认定为“错误通知”。本案中,华纳公司是否系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双方存有争议,但即使其确为权利人,其向苹果商店的投诉仍然能够构成“错误通知”,具体可从行为和结果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其一,从行为角度看,“错误”是针对通知行为而言,而非针对权利的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华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却要求苹果公司下架涉案应用程序,因上传虎牙直播平台的视频数量日均过万,华纳公司取证的215条侵权视频占平台内容比例极小,其要求下架整个涉案APP有违比例原则,会使虎牙公司承担与其过错不相一致的责任。因此,在虎牙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华纳公司持续向苹果公司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应用程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具有不当性,对于权利滥用的不当行为必然是“错误”并需要被制止。
其二,从结果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说明只要是造成“错误”结果的通知即可被认定为“错误通知”。就本案而言,虽然用户可以在虎牙直播平台上传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海量丰富,下架整个涉案APP事实上将造成众多合法内容被错误删除,必然有损平台内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而吞噬公共利益。据此,从结果的角度看,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仍可以认定为“错误通知”需要被制止。
二、认定构成“错误通知”后可对权利人的投诉予以限制
互联网上的内容海量丰富,侵权数量亦极为庞大,而且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易查明,如果权利人仅能寻求司法救济,既无法快速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诉累和司法机关的负担。
为平衡权利人、网络平台、网络用户之间的权益,我国立法针对网络服务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设置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即在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合格通知的情况下,后者应当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相比司法救济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本案中,虽然苹果公司为权利人开辟了投诉渠道,但投诉是否可以认定为华纳公司享有的不可剥夺和受限的权利,即在禁止华纳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删除涉案APP时,是否还能允许其针对涉案事宜继续投诉?法院认为在虎牙公司提起诉讼,涉案纠纷已进入司法审理的情况下,华纳公司的相关投诉行为亦应被禁止。
首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据此,法院对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在必要情形下进行一定限制于法有据。
其次,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应用商店为应用程序提供下载服务,连接着程序开发者与用户,虽然在技术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苹果公司基于其服务性质,在收到侵权投诉后,难以直接删除应用程序中具体的侵权内容。如果允许华纳公司向苹果公司继续投诉,最终处理特定侵权内容的主体仍是应用程序的运营者虎牙公司。通过苹果公司发出“转通知”,相比进入司法程序由虎牙公司直接删除侵权内容,没有明显优势。
再次,在双方纠纷已经进入法院的情况下,允许华纳公司继续以相同的要求再向苹果公司投诉,可能会导致虎牙公司另行对苹果公司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删除涉案APP,无疑只会增加各方运营成本和司法负担,使纠纷始终处于一个不能妥善解决的非稳定状态。
最后,对于华纳公司是否存在其投诉作品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一直存在争议,在华纳公司经虎牙公司催告后仍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禁止华纳公司向苹果公司再次投诉而将其引入司法程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
三、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软法的功能耦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动
目前,平台经济业态如雨后春笋,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海量纠纷,给互联网司法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如何通过平台企业,实现高效有序的多方治理已成为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难题,其中,推动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软法的功能耦合,就是重要的解决路径。软法,是指那些难以或者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公共规制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惯例。苹果公司制定的平台投诉规则系互联网软法的一种,本案通过发挥平台自治与司法治理的各自优势,推动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软法的功能耦合,形成良性互动。
首先,本案裁定禁止华纳公司就涉案事宜向苹果公司投诉,否定的只是华纳公司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并未否定苹果公司设立的投诉机制,相反,该投诉机制恰是推动互联网企业平台纠纷就地化解的重要一环,在权利人正当行使投诉的情况下,法院将予以充分尊重。
其次,广州互联网法院一直坚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理念,将自行协商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是最为经济的纠纷解决方法,也是枫桥经验在互联网生态的体现。如本案,对于华纳公司与虎牙公司的纠纷,和解、调解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合理引导双方进入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方可定分止争。
最后,本案裁定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互联网生态朝清朗、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若与虎牙公司类似的互联网内容平台上因存在占比很少的侵权内容,权利人即可向应用商店提出投诉要求下架应用程序,易导致整个互联网行业竞争失衡、软法失效,既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发展,也非纠纷解决之最优路径。
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华纳公司撤销向苹果公司的投诉,虎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迁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明晰著作权人维权行为的界限和防止权利滥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旨在维系利益平衡,也就是既要在网络环境中有效地保护著作权,防止作品被未经许可传播,又要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公众合法传播和获取作品的需求。当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向信息存储空间未经许可上传其作品,当然可以依法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及时移除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相信著作权人发送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通知内容属实,并及时移除被指称侵权的作品。
如果上传者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发送反通知,告之其上传作品的行为并不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权信赖反通知的内容属实,并及时恢复先前依通知而移除的作品,此时著作权人不能再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再发内容相同的通知,而应当寻求其他法律解决途径,如提起诉讼。“通知和移除”规则由此在著作权人、上传者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了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网络世界中出现了“通知与移除”规则的设计者未曾预料的新情况。一方面,一些信息存储空间中反复出现大量侵权内容,部分权利人不愿不断发送通知。另一方面,供用户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内容的机制也可以被设计成应用程序,通过苹果商店等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供用户下载安装。一些权利人认为,由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直接“下架”该信息存储空间应用程序是最简便易行的防止侵权的方法。本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则具有普适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并不能动摇“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精神和理念。新的现象也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法律规则就不能适用。只是对法院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如果有人未经许可直接将一部作品(如畅销小说的电子版)以应用程序的形式提供,上传到苹果商店。用户下载安装后点击该应用程序只能使用该作品(如阅读电子书),则该应用程序当然属于侵权作品。作品权利人发现后向苹果商店发送通知,苹果商店当然应当及时移除。与此同时,由于苹果商店对应用程序的上传也有防止违法内容传播的审核机制,如果该应用程序直接以畅销小说名称命名,内容一看即知为畅销小说,苹果商店在提供下载之前的审核阶段就能发现该应用程序明显的侵权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无需权利人发送通知,苹果商店也应当阻止该应用程序“上架”。
然而本案的情况和上述假想例完全不同。虎牙直播应用程序本身含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功能,用户可以使用该应用程序自行上传视频,且每天都有大量用户上传堪称海量的视频,其中合法视频和侵权视频并存。由于虎牙直播并不像臭名昭著的瑞典盗版湾网站那样,是专门吸引用户未经许可上传音乐和电影等作品的侵权网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既可以被用户用于传播自拍的合法视频,也可能被用户用于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此时不能仅仅因为有用户上传了侵权视频,就将虎牙直播与盗版湾等专业侵权网站等同视之。权利人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应当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向虎牙直播的经营者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如果权利人认为用户上传的是非常明显的侵权内容,虎牙直播在进行审核时必然能够发现其侵权性质,但虎牙直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允许其进行传播,也可以依据“红旗标准”,在不向虎牙直播发送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虎牙直播帮助用户侵权。
在本案中,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并没有采用上述两种维权方法,而是要求苹果商店将虎牙应用程序“下架”。如果苹果商店为了避免遭受诉讼而遵从了这一请求,将在实质上架空“通知和移除”规则,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虎牙应用程序本身并不是侵权作品,即使将苹果商店视为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权利人也只能针对侵权作品发出要求移除的通知。在该应用程序具备允许用户上传的功能,而有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况下,依“通知和移除”规则,权利人只能针对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向存储该侵权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本案中为虎牙应用程序的经营者)发出通知,而无权要求苹果商店移除该应用程序。由于涉案的侵权音乐作品并不存储于苹果商店或苹果公司管理的其他网络空间中,苹果商店在技术上只可能移除虎牙应用程序,不可能直接移除用户利用该应用程序上传的侵权作品,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是不可能向苹果商店发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的。
对于苹果手机和iPad的用户而言。获取应用程序的主要途径就是从苹果商店中搜索并下载,极少有用户去该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官网下载相关应用程序。将虎牙应用程序从苹果商店中“下架”,几乎等同于宣判了该应用程序的死刑,也基本堵死了用户获得该应用程序的途径。如果按照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诉求去理解和实施“通知和移除”规则,必然造成利益失衡。受到不合理影响的不仅是虎牙应用程序和相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还有成千上万利用虎牙应用程序在信息存储空间中发布和欣赏合法内容的用户的正当利益。
在本案发生之前,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与本案中情况类似的通知,要求移除类似应用程序的情况也有发生。但之前尚未有法院认定此类通知属于错误通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决是全国首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澄清了“通知和移除”规则的立法精神和内涵。该裁决明确了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的侵权通知应当针对本身构成侵权的内容(如前文提及的将他人作品未经许可制作为小程序)。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可被用户用于上传侵权内容的应用程序,并不能作为权利人发出通知、要求移除的对象。这就为权利人正确发出侵权通知提供了指引,也为接到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自己是否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确立了规则。
其次,该裁决明晰了错误通知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的通知虽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但是苹果商店和类似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此类通知时,为了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可能会遵从通知的要求,将被指称侵权的应用程序“下架”。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但该程序和《民法典》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反通知之后,只要其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恢复被移除的内容。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恢复被移除的内容。虽然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而言,根据立法原意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但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对此心存疑虑,如果其选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不根据反通知恢复此前已经移除的内容,可能对应用程序的提供者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本案权利人所发出的是错误通知,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可以给此后权利人在维护时予以警示,促使其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滥用权力。
最后,本案的裁决对于因错误通知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通过行为保全获得救济提供了指引。在本案中,对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向苹果商店发送通知、要求“下架”虎牙应用程序的行为,虎牙应用程序的提供者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并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是非曲直,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裁判得到最终认定。与此同时,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此前指称侵权的内容,虎牙公司也均从其信息库储存空间中移除,其合法利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持续不断地向苹果商店发出要求移除虎牙应用程序的通知,并最终迫使苹果商店为了避免自身卷入纠纷而将虎牙应用程序下架,可能会给虎牙应用程序的提供者以及大量合法上传和欣赏内容的用户利益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此时,广州互联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进行行为保全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并禁止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继续向苹果商店发出类似通知,有充分法律依据。该裁决为将来受到错误通知影响的民事主体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更能起到遏制权利人发送错误通知,谨慎维权的积极作用。
总之,在网络环境对著作权提供高水平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也极为重要。可能导致大量伤及无辜的通知属于错误通知,持续大量发送此类通知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此情况下受到影响的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权利人发送此类通知。这是本案裁决为在网络环境中实现利益平衡所创设的重要先例,无疑将被载入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史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崔国斌
在本案中,法院直接针对持续发送侵权通知的权利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网络版权诉讼领域,本案例具有开创意义,值得社会关注和研究。要理解本案,应当首先了解苹果应用商店作为一个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著作权法下的角色,然后才能准确判断法院针对权利人而不是苹果应用商店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实际上,苹果应用商店比较特殊,对于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而言,苹果应用商店的角色并不相同。在应用程序代码或文本本身直接含有版权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程序代码,实际上是在提供侵权内容的存储和网络发布服务。比如,侵权者可能将一本书的文字内容直接做成一个APP,供用户下载浏览。在这种情况下,苹果公司通过其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侵权内容的复制件(直接包含侵权内容的该APP程序),其角色与我们比较熟悉的内容分享网站,比如抖音、Youtube等,并无本质差别。如果苹果公司希望获得安全港规则的庇护,在接收到著作权人的合格侵权通知后,应当按照内容分享网站所普遍接受的“通知—删除”规则从事,及时下架侵权程序内容。
在应用程序代码或文本本身并不直接含有版权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应用商店对外提供该程序代码,并未对外提供侵权内容,其角色与上述网络内容存储和发布服务提供者有很大差别。比如,像本案所说的虎牙直播程序客户端。用户下载安装的客户端程序中,并不当然包含有著作权人的版权内容。只有在用户利用该程序对外直播时,才会实时播放侵权音乐;或者,用户通过该程序访问程序运营者的网站或服务器,临时获得运营者在线提供的侵权内容。无论是哪种情形,苹果应用商店均未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对外提供侵权内容,也无法直接移除该内容。这时候,苹果应用商店在接收到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如何从事,现有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关于服务商责任的一般条款,苹果应用商店是否属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服务商、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也同样不清楚。参考先前法院在阿里云和微信小程序等案中的判决,至少有理由相信,苹果应用商店并没有义务采取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本案中,法院对于苹果商店不应下架争议应用程序的结论,应该是合理的。
在上述背景下,苹果公司可能自愿采取比法律要求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它除了转发侵权通知外,还可能在著作权人反复投诉的情况下,下架争议的应用程序,从而对程序运营者的利益构成实质威胁。苹果公司是否可以这么做,可能要考虑苹果公司与服务对象的合同约定,苹果公司的市场地位,下架措施的合理性等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愿意,程序运营者可以对苹果公司的下架威胁提出挑战,甚至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苹果下架其应用程序。不过,程序运营者并未这么做,因此本案并未涉及苹果下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程序运营者选择另一路径,通过行为保全程序禁止权利人继续向苹果公司发送侵权通知。程序运营者显然认为,权利人持续发送侵权通知,并坚持要求苹果公司下架应用,该请求已经超出了法律对于苹果公司的要求,的确有侵害程序运营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同时,如果依据苹果公司的内部操作规则,权利人的持续通知的确会导致应用程序被下架,则法院认定权利人的持续通知行为会对程序运营者构成不可弥补损害,应该是合理的。本案中,程序运营者有直接挑战苹果下架威胁的可能性,并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的通知行为就没有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可能性。很多时候,针对中间商的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并不能够像针对权利人那样有效,在跨国语境下更是如此。因此,在具体个案中,法院还是应该许可程序运营者在挑战中间商之前,直接针对始作俑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时,除了分析侵权可能性和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外,还需要权衡保全措施对双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在本案中,这两项因素的权衡也大致对程序运营者有利。因此,本案法院接受程序运营者请求,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结果并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