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据悉,这也是江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13年10月,王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儿子与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但自2015年9月起,张某便未再支付孩子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孩子抚养费,经青云谱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审理,青云谱区法院对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要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同时还裁定,张某要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交流沟通,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该家庭教育令的有效期为1年,在裁定失效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