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旨在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供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范性指引,进一步规范出庭应诉工作,为法治吉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依法科学有效开展持续发挥作用。
《细则》分别从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保障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出庭应诉案件范围内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都要向行政机关发出出庭通知,简化行政机关对于是否应当出庭的甄别程序。
《细则》明确正副职、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相关概念,上下级机关负责人的关系、不同程序的出庭义务以及复议案件负责人出庭等有关情形。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明确每个庭审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建立各级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平台,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政府进行通报,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保障工作机制。
据悉,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对进一步增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已由2019年的21.1%提升到2021年的8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