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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行使 保障依法履职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全省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江西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办法》从责任追究范围、责任承担主体、责任追究程序等6个方面提出了48条具体举措。《办法》指出,司法责任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办案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责任承担主体为从事司法办案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包括院长、庭长、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等法院工作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由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办法》明确,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要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进行。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退出法官员额、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直至责令辞职、辞退等相应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法官需要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按照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办理。

《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责任,不受其所在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辞职、被辞退、退休等情形影响。《办法》明确了司法责任的豁免事由,并将司法瑕疵排除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之外。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中被调查人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不服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司法责任追究决定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被追责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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