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民政厅等共十一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困难申请执行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困难申请执行人社会救助工作。
《意见》明确,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或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已给予国家司法救助而基本生活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民政、医保、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体系。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统筹社会救助政策,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现困难申请执行人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协同开展困难申请执行人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及时精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帮助困难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要深入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及当事人家中等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生活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社会救助方案,并向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社会救助建议。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到建议后,应及时依照规定实施社会救助,并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建议办理情况。人民法院要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困难申请执行人定期跟踪回访,了解社会救助的效果,确保社会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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