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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我与人民法院报:与汝同行 吾生之幸

图为作者收藏的《人民法院报》剪报。照片由作者提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995年,《人民法院报》创刊的第四个年头,初出大学校门的我进入基层法院,开启了我的职业生涯,也开启了我与《人民法院报》27年的不解之缘。

相识

初识《人民法院报》,是在庭长的办公桌上,当时便觉得眼前一亮。翻阅过程中,深深感觉这是一份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性报纸,也就是从那时起,《人民法院报》开始成为我的良师益友。

相知

2004年,我开始剪报,当初更多关注点在实用性较强的“案例指导”“办案手记”等栏目上。

2010年,已是班子成员的我,脱离办案一线,让我有更多精力全面阅览《人民法院报》的各个版块。

“要闻”“新闻·评论”版块让我掌握时事动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综合新闻”版块让我能够借鉴兄弟法院工作新思路;“现在开庭”版块成为一剂剂“良药”,遇到难题可以对症下药;“采风周刊”版块让我从中汲取精神养分。随着剪贴下来的文章越来越多,我将其分类装订成册。最让我心疼的是在办公室调整时,部分剪贴集丢失了,目前保留最早的是2007年11月23日的剪报。

相助

如今我已入职27年,《人民法院报》也陪伴我度过了27载。

记得在2009年,我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集团的大巴车与姚某(带着田某,二人均不满12周岁)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司机负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此次事故恰恰造成田某右小腿截肢。田某的父母无法接受这残酷的事实,组织家人围堵在交通集团门口,提出23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作为国有单位的交通集团因财务管理要求,提出必须厘清责任,方能合理赔付。案件庭审后,我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在对孩子遭遇深表同情的同时,我向家长表明了不满12周岁的孩子搭乘单车,搭乘者也有一定过错,在主张赔偿费用时应适当酌减的观点。

原本还平静的家长立刻暴跳如雷,出言不逊:“公安都说我们没责任,你凭什么定我们责任?这是拿了对方多少好处?”我不慌不忙,拿出剪报“周刊说法”栏目刊登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的文章,且进一步详细解释。最后家长点头称“《人民法院报》既然都登了,看来你也没偏袒对方,那我们相信你”。

案件在赔偿责任划分无异议后,调解结案。正是《人民法院报》的权威性帮我突破了案件的瓶颈,成为我顺利结案的好帮手。

相交

2019年,伴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推进,多年不主办案件的我又穿上法袍拿起法槌,坐回了审判台前。此时的我已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和胆结石等多种疾病,虽不危及生命,可一旦犯病,翻身都成为一种奢望。

面对激增的案件数量和难以预料的纷繁案情,白天如陀螺一般忙碌于开庭,晚上一边看顾着瘫卧在床的老母亲,一边敲打着键盘继续完成判决书的起草。当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一同袭来,我犹豫了、彷徨了、胆怯了,甚至产生退出的念头。这时,《人民法院报》又给我充当了精神“充电器”的角色。

“让法槌敲响和谐之音”的黄学军,“用生命度量司法天平的‘铁法官’”谭彦,“生在农村,终成大器”的宋鱼水,他们的事迹一幕幕在我眼前闪现。

他们有理想、有抱负、有责任、有担当;他们头顶天平,心怀人民;他们坚守初心,一往无前;他们吃了多少苦,受过多少罪,流过多少泪也依然愿用生命捍卫法律的天平。而我,面对一点点困难,居然想做藏头的鸵鸟,怎么对得起单位的培养,怎么对得起胸前的天平,头顶的国徽?他们的事迹激励了我,也照亮了我前行的路。正是《人民法院报》传播的正能量引领了我前进的方向,感召我以昂扬的斗志融入到书写和谐司法的滚滚洪流中去!

未来还在继续,我们还在成长,与汝同行,吾生之幸;共筑未来,与有荣焉。值此《人民法院报》创刊30周年之际,送上我对《人民法院报》最真诚的祝福,祝新征程续写新华章。

(作者系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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