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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还向被告人曹某某发出了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督促其切实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通过曹某某的现身说法,增强防火宣传实效。据悉,这是江西法院发出的首份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
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为清理景德镇市珠山区某村的杂草,用打火机将杂草堆点燃,因火势无法控制引发大火。经鉴定,大火造成枫树山林场某林区过火林地面积约5公顷,其中市级公益林约3.5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某造成森林火灾,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谅解,也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给环境带来的损害,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在依法判决的同时,浮梁法院还向被告人曹某某发出了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责令犯失火罪的曹某某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希望通过曹某某的现身说法,增强防火宣传实效。如曹某某未按照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社区矫正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教育、训诫、警告,或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该案承办法官吴丹介绍,发布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旨在发挥司法的引导、教育、惩戒功能,督促被告人用实际行动弥补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失,以司法之力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截至目前,浮梁法院已向基层组织发出环保整改司法建议2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