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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是丹东地区首份环保领域禁止令。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塑料颗粒加工设备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赵某某先将废旧塑料袋等塑料制品在水泥池内清洗、粉碎,产生的废液一部分通过该池下面的孔洞外排到地面,另一部分废液通过管道排到两个沉淀池内,利用隐蔽的开口排放废液,致使含有毒物质的废液渗入土壤。承办法官表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也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