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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体验和消费测评是否属于广告?”“推文是否可以标注‘赞助’或者‘合作’,来代替‘广告’?”在日前全市互联网广告经营主体集中行政指导工作会上,围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后规范发布互联网广告,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互联网媒体、自媒体等进行了培训指导。
为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2016年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会议结合该《办法》分析了全市互联网广告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就互联网广告修订总体情况、条款适用范围,以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
对于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达人探店”“种草”等互联网分享行为引流效果显著,互联网广告经营主体应及早规范管理,对于涉及收费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个人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培训指导会要求,各互联网广告经营主体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不设计、不制作、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格进行自查整改,比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整改,及时下架或调整发布内容;严把广告审查关,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广告经营主体的相关内部制度,落实好主体责任,共同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记者 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