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等事项的意见》,旨在保障和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与管理人、法院加强协调联动,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强调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管理人、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共同防范、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巨大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联动,共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意见着力解决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信用修复、融资等难题,强调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受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影响难以获得融资的,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资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经法院批准重整或和解成功”的企业声明。意见指出,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意见还规范了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账户信息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解除、注销等事项。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尽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