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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治病” 实质性解纷

“行政审判,一手连接着公民权利,一手连接着政府职能,托起‘官’与‘民’的天平,促进‘官’‘民’和谐,就是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朱绚凌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6年4月1日,南京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作为承担全市范围内跨区划管辖基层一审行政诉讼的江北新区法院,近年来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力量,为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解决纠纷架起一座便捷的桥梁。

抓小抓早抓苗头——

建立治“未病”服务体系

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移民搬迁安置等是行政纠纷的多发地带。纾解这一“病灶”,重在治“未病”。

老旧小区出新改造是南京市的一项惠民工程,却因此引发了多起行政诉讼。某区街道办事处的一处老旧小区出新就产生了44件民告官诉讼案件,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区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惠民工程反惹民怨,一个重要原因是个别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该院副院长潘伟说,“街道办事处虽然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但尚不具备对违法建筑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事权职权不匹配导致违法败诉。”

纠正行政之偏,抚慰百姓之怨,解决的不是个案本身,而在于建立官民之间良好的互动与信任。

江北新区法院认真调研后,从加强老旧小区出新的前期规划、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居民参与等方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力惠民工程奔着群众满意干。

从案件类型最集中的问题入手,从百姓感受最直接的地方切入,江北新区法院治“未病”抓小抓早抓苗头。

通过对受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江北新区法院发现占比较高的案件是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建筑时的执法行为,且在此类案件中,不同的行政区在查处时履行的程序不同,发送的执法文书名称与内容不一,处理结果也存在差异。

执法的标准与尺度不统一,“病根”在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该院发挥跨区划管理的职能优势,向市城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同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程序规范,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近6年来,该院共发出相关司法建议98份,举办各类培训60余场次,近2万人次行政机关人员接受培训。

点线面结合——

构建治“欲病”工作机制

江北新区法院每年受理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800件左右。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案件初期对抗程度低,如果在起诉之前,将这些纠纷先行分流,通过组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沟通,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协调,会促使纠纷提前化解。

“对于已形成的纠纷,越往后对抗程度越大,不稳定风险越多,化解矛盾的成本越高。”朱绚凌说。

创设“点、线、面”工作体系,构建治“欲病”立体工作网,让“欲病”案件有专门“门诊部”,是江北新区法院的另一条工作思路。

点,即在案件较多、距离较远的区设立巡回审判点,通过法律咨询、巡回审判为当事人就地化解矛盾。

线,即在案件数量多、类型化特征明显的行政管理条线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站,凡涉及该条线的案件,由工作站先行化解,化解不成的,法院及时立案审理。目前,该院已在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等4个单位设立工作站。

面,即推进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全覆盖。该院聘请由市司法局遴选的30名行政诉讼专业律师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诉讼服务中心的日常接待和矛盾纠纷化解,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专业服务。

聚焦“点”的建设、化解“线”的矛盾、拓展“面”的援助,点线面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让行政纠纷化解既有温度,又有力度。

多元协调——

推动治“已病”实质见效

王某诉某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案,案名与实际诉求不一致,纠纷成因十分复杂。

10年前,王某的姊妹继承了父母的一套房屋,后因该房屋拆迁,姊妹陆续签署了拆迁协议,拿到了安置房,王某却没有拿到房子。这10年间,王某就索要房屋这个问题,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各类诉讼70余件。

“你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我们管不了。”王某一次又一次听到这样的回应。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然而很多行政纠纷的背后是各种民事或其他争议,单纯审理行政案件,老百姓的实际诉求往往不能得到彻底解决。

“从实践来看,这样的办事程序似乎合法,但结果却并不理想。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既要于法有据,还要有效回应关切。”潘伟说。

为彻底化解纠纷,法院会同特邀调解员,联合当时的拆迁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市不动产登记局共同寻找问题症结,通过一次又一次组织协调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王某特意送来了一面写有“十年诉讼一朝化解”的锦旗以表示感谢。

围绕实质化解纠纷,江北新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不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也不简单下判,而是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防止案件在程序上“空转”。

“行政诉讼无小案。有些行政案件,尽管是个案,但却反映着社会管理与发展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对于此类案件,要建立多元参与协调机制,取得党委、人大支持,多层次、多层面做好协调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厚植‘法律土壤’。”朱绚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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