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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这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涵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是助力深圳“双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条例》吸收了深圳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的经验成果,如把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分类管理等理念作为遵循,通过整合多元解纷力量,把诉源治理联络点、诉讼服务站前移到基层,开展无讼社区、商圈、园区建设。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推动在行业内开展专业化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实行特邀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选聘条件和工作职责。此外,还将法院前期试点的民商事领域的中立评估机制、调解保全机制、商事案件委派调解市场化等写入立法。

同时,《条例》以司法需求为导向,为法院参与多元解纷工作赋能。如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在调解阶段对当事人确认的无争议事实、送达地址、评估报告、鉴定意见,可作为证据诉讼中适用。调解前置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可以在登记立案前依法导入调解程序。人民法院遴选和邀请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参考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对该调解组织的等级评定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对矛盾纠纷化解活动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根据深圳经济发展实际,赋予商事调解组织合法地位。对建立调解员人才培养和职业评价体系、调解员待遇保障、基层纠纷化解保障机制、交易集中场所调解机制、单位内部纠纷化解机制等作出规定,真正实现解纷主体的多元,极大激发了解纷主体的积极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为法院更好参与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提供了更广大的平台和空间。下一步,将配合人大、政法委做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学习,在法院层面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为《条例》做好配套衔接,为推动深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

据悉,深圳中院作为《条例》参与起草的单位之一,从2019年4月起,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深圳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全程参与、积极推动《条例》论证起草工作,为《条例》的通过贡献了深圳法院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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