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玉琪 汪洁) 江西省彭泽县某汽修厂将事故车辆修理,修理费却没有着落。车辆所有人夏某、挂靠单位物流公司、投保单位保险公司三方各执一词,均表示拒付修理费。无奈之下,彭泽县某汽修厂将三方告上了法院,请求给付修理费用。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彭泽县某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14095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司机夏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彭泽县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夏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征得夏某同意后,通知彭泽县某汽修厂将受损的半挂牵引车拖至其处,同时启动理赔程序。2019年8月11日,汽修厂完成修理,在征询保险公司意见后,通知夏某将车提走,此次维修工作共用去修理费114095元。此后,修理费迟迟无人来结,汽修厂多次向保险公司催讨,保险公司均以理赔事宜未办妥为由拖延支付。2020年4月,彭泽县某汽修厂从夏某处得知,保险公司以夏某违反交通规则,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行为属保险免赔情形为由,向夏某下达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公司与彭泽某汽修厂形成了承揽关系。汽修厂完成了车辆修复工作,保险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相对人应给付汽修厂相关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在履行与汽修厂的车辆修复承揽合同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且保险公司主动联系,近日将案款汇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案涉案当事人有国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法院职责所在。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多次与当事人谈话摸清案件细节,快速理清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