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出台《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全区各级法院和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联动,深化破产审判中司法与税务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规范破产企业涉税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破产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意见明确,从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支持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事项五个方面加强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工作协作,明确操作规范,最大限度解决企业破产涉税问题面临的难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