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不良信用记录仍在,这成为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税务、金融、工商、发改等部门出台《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以最大限度提高破产重整企业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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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以工商信用修复为例,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发改委申请企业信用修复。市发改委应依法依规在7个工作日内,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湖北十堰)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和解企业的市场信用修复。
在司法信用修复方面,《办法》明确,要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定,十堰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
此外,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予以处理。
“率先推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十堰法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探索。”十堰中院院长王宏介绍,3月以来,十堰中院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为契机,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需要着力破解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秉持全力打造“省内最优、影响力强、方便复制”的改革创新理念,积极探索“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改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