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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有了欠款人亲笔签名的欠条不愁要不到钱,可没想到,欠款人签下的竟然是 “别名”。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过走访调查,成功调解一起欠款人以“别名”出具欠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帮助原告追回货款。
2018年起,李某华多次在王某绪经营的五金店购置机电设备外销。结算时,李某华向王某绪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署名“李某华”。后经王某绪多次催要,李某华给了部分货款,仍欠1.4万余元货款,王某绪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华诉至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任祥群联系被告李某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电话中其对起诉内容并无异议,可没过几分钟,李某华立马变了态度,称自己并不是起诉状中的被告“李某华”,为证实自己所言,还发送了一张“李某动”的身份证照片。
李某华?李某动?看着这两个名字,承办法官也有些意外,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为弄清案件真相,开庭之前,承办法官来到被告所在的村庄,随机走访了几户村民,了解到起诉状中的“李某华”与李某动是同一个人。法庭上,结合当事人前后所言,任祥群心里有了答案。原来,李某华真实姓名为“李某动”,但其对外一直自称“李某华”,向王某绪购买设备、出具欠条时也不例外。王某绪追债无果后,便以“李某华”为被告提起诉讼。
真相大白后,任祥群决定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动委托其亲属参加调解,但其亲属对欠条数额有异议,一时气急竟称“欠条署名是‘李某华’,我们不认可的话,法院也没法判,你们去找‘李某华’要钱去吧。”
“你们即便不认可,法院也可以通过查问证人、笔迹鉴定等方式查明事实。”面对李某动亲属的不理智说辞,任祥群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现场向其其普及了证据认定方面的法律知识。最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动亲属承认了欠条上的欠款数额,并与王某绪达成和解,将未卖出的货物折抵部分欠款,剩余货款也将于近期付清。
法官提醒
在出具欠条等债权凭证时,为确保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债权人应核对债务人身份证等证件,必要时可以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已经出具的债权凭证署名和真实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等形式,确定债权凭证为债务人所书写,以确保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