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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聊城中院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当事人渡难关


(资料图片)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延杰,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昌文,,赴高唐县姜店镇某村,为困难当事人朱某某、潘某某送去司法救助金10万元,并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祝福。高唐县委书记杨新胜一同来到现场,代表县委县政府送去慰问,协调帮扶救助事宜。

2020年8月24日,王某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与朱某某、潘某驾乘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潘某死亡、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赔偿朱某某、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55046.73元。王某某赔偿5000元后,再未进行赔偿。法院经查控,未发现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朱某某现已66岁,体弱多病,在丈夫潘某去世后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其子潘某某系退伍军人,于2018年患脑梗死,生活不能自理,被评定为二级残疾,目前已无法行动,只能卧床。因需要在家照顾患病儿子,朱某某无法外出工作,母子二人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

在了解到朱某某的家庭状况后,聊城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向其发放10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启动联动救助,将该案报送至省法院,为其申请10万元司法救助金,以更大程度解决母子二人的困境。

刘延杰向朱某某、潘某某母子致以亲切的关怀和慰问。他表示,对于朱某某家庭遭遇变故深感同情,相信在党的领导下,法院和政府会共同帮助朱某某一家渡过难关;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他还鼓励朱某某,今后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走出阴霾,战胜困难。

不仅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刘延杰和杨新胜还共同表示,下一步,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做好帮扶工作,为朱某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努力帮助其救治病患,从根本上解决其困难。

多年来,聊城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注重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以司法救助践行司法为民初心,用司法关怀温暖民心。

关键词: 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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