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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下这个判例供参考。夫妻借丈夫妹妹的名买房,离婚时约定卖房,妻子收到一半房款的当天签离婚协议。后丈夫妹妹却把房款全部转给了丈夫,妻子起诉妹妹支付售房款。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收到售房款就签字离婚的该条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其他约定有效,判决妹妹将售房款一半给妻子。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借名购房协议书》《同意卖房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邱夫妹与杨妻、邱夫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现邱夫妹认为《借名购房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邱夫妹与杨妻、邱夫就涉案房屋的出售以及出售后房款的分配问题签订《同意卖房协议书》,该协议虽然备注“杨妻收到所有房款的50%后当天签离婚协议书及回当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但没有约定以杨妻配合邱夫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售房和分配房款的前提条件,邱夫妹以此主张《同意卖房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意卖房协议书》明确约定由邱夫妹向杨妻转账支付已收款的50%,现邱夫妹仍剩余73750元未支付,杨妻诉请邱夫妹支付该剩余款项及利息,理据充分。至于邱夫妹主张已通过现金方式向邱夫支付14万元的问题,该支付方式与《同意卖房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且邱夫妹变更支付方式亦未取得杨妻的同意,故即便邱夫妹的前述主张真实,其亦应另行向邱夫主张返还多支付的款项。